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221号原告冉某某,女。被告方某某,男。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冉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