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221号原告冉某某,女。被告方某某,男。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冉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