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丁宪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丁宪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42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3号。负责人陈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撖雁军,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宪山,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丁宪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经查,被告丁宪山已于2015年11月9日死亡。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经死亡,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参加诉讼。故原告的起诉缺乏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