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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祝华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祝华锋,姜丽俊,程玲,祝增勤,祝正水,郑水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82911640K,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四路263号-283号。被执行人:祝华锋,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姜丽俊,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程玲,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县。被执行人:祝增勤,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县。被执行人:祝正水,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郑水香,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祝华锋;姜丽俊;程玲;祝增勤;祝正水;郑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8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