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雪林,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刑初881号自诉人武雪林,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人刘杰,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自诉人武雪林以被告人刘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杰已按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武雪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武雪林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武雪林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薛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