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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振伟、孟庆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伟,孟庆国,班秋荣,梁秀显,王云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663号被执行人:赵振伟,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山东省临清市,现在山东省聊城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孟庆国,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在山东省聊城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班秋荣,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山东省临清市青年街道西旧县,现在山东省聊城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梁秀显,又名张兰,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山东省冠县,现在山东省聊城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云鸠,又名王云鹤、王贺,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住山东省临清市,现在山东省聊城市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振伟、孟庆国、班秋荣、梁秀显、王云鸠因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振伟、孟庆国、班秋荣、梁秀显、王云鸠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振伟、孟庆国、班秋荣、梁秀显、王云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510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赵振伟、孟庆国、班秋荣、梁秀显、王云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