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凤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384号原告:李凤云,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锋,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赵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凤云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云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在另一法律文书中表述。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