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兰平、宋文光与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平,宋文光,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984号原告:刘兰平,初中文化,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宋文光,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进忠,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三所。被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锁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娜琳,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平、宋文光诉被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平、宋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9360半收取468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郑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