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民终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荣县权兴煤厂(普通合伙)与胡同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县权兴煤厂,胡同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县权兴煤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高山镇柑子村*组。负责人:唐智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男,荣县权兴煤厂(普通合伙)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峰,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同清,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荣县权兴煤厂(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胡同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荣县权兴煤厂(普通合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舒 慧审判员 欧阳干林审判员 甘 语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泽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