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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邱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58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某,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胡胜岳,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一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胡胜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担任“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销售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司同意,多次使用“营销25”的操作员账号私自将公司在天猫平台“康爱多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商品(药品)价格大幅度调低,并以自己及亲属名义购买后据为己有,在完成交易后又将商品调回原价,如此反复多次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得手后,药品销售变现所得用于其个人消费。经审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以上述方式作案造成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31183.52元。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任职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被告人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邱某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邱某某在本案中的具有主动退赃的行为,2017年6月2日,被告人邱某某的家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42749.8元退还给被害单位,希望被害单位接受退赃款项以及对邱某某谅解,虽然被害单位至今都不同意,但被告人邱某某确有主动退赃的行为;三、被告人邱某某有悔罪表现;四、辩护人及被告人邱某某向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且接受法庭所作出包括罚金在内的全部刑事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作为大学毕业不久的年轻人,涉世未深,其所犯下的罪刑并非是不可饶恕,另基于其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认罪、悔罪态度,希望法庭从惩罚与挽救的原则出发对其作出从轻处罚,让其能尽快的回归社会,照顾家庭。建议量刑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担任“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销售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司同意,多次使用“营销25”的操作员账号私自将公司在天猫平台“康爱多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商品(药品)价格大幅度调低,并以自己及亲属名义购买后据为己有,在完成交易后又将商品调回原价,如此反复多次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得手后,药品销售变现所得用于其个人消费。经审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以上述方式作案造成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31183.52元。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7年6月2日,被告人邱某某的家属通过银行向被害单位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退还142749.8元,被害单位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没有接受并全额退还款项。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报案书、报案人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即为其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的情况说明、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出具的无拖欠被告人邱某某工资或奖金的情况说明、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在天猫平台“康爱多大药房旗舰店:营销25”的操作员账号的使用者为被告人邱某某且其为该账号唯一使用者的情况说明、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邱某某修改价格的情况说明、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人邱某某任职证明、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邱某某在上班期间异常修改价格的说明、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异常订单收货地址的说明、被告人邱某某与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被告人邱某某应聘登记表、个人简历、康爱多结构化面试表、人事任免令、康爱多商品专员岗位说明书、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查询、中国民生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综合服务协议、中国民生银行系统内代发代扣成功清单、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关于商品定价策略及权责的规定、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关于营销活动差错处理规定、关于真诚服务用户的相关规定、网上订单流程描述、关于邱某某所负责商品目录的说明、邱某某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1日天猫后台修改价格的日志、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邱某某使用“康爱多大药房旗舰店:营销25”非法修改价格的记录及非法修改价格后购买药品的记录、被告人邱某某使用“康爱多大药房旗舰店:营销25”非法修改价格的记录后下单购买药品的发货单据、被告人邱某某家属协助退赃证明材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转账凭证、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出具的退款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潘某某、黄某某、邱某乙、谢某某、邱某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31183.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燕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