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孟庆强与甄忠刚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甄忠刚,孟庆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2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甄忠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庆强。再审申请人甄忠刚因与被申请人孟庆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民终字6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甄忠刚申请再审称:一、甄忠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孟庆强向甄忠刚提供的商品砼系不合格产品,给甄忠刚造成了巨大损失。甄忠刚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交了相关检测报告,但因孟庆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不承认检测的商品砼系由其提供,现甄忠刚有新的证据证明相关检测报告涉及的商品砼确实由孟庆强提供。二、涉案检测报告系经合法资质的单位检测,二审法院以甄忠刚单方委托作为不予认可该检测报告证明效力的理由之一,系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违反了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被申请人孟庆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甄忠刚提供了其在收到涉案商品砼时,孟庆强交给甄忠刚的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8月21日徐州中沛混凝土有限公司发货单计20份,主张该新证据结合检测报告能够证明孟庆强向甄忠刚提供的商品砼系不合格产品。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院审查期间,甄忠刚提供的20份发货单,只能证明涉案商品砼的交付情况,不能够证明孟庆强向甄忠刚提供的商品砼系不合格产品。2、经查,2014年9月20日,甄忠刚在孟庆强的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所送货物数量属实,该份供货清单上写明的供货数量为244.5方、货款金额合计为80527.5元。2015年2月15日,在甄忠刚向孟庆强支付40000元货款后,又给孟庆强出具了“欠孟庆强商砼款40000元,甄忠刚同意从民福园拨款中扣除”的欠条。甄忠刚主张孟庆强交付的商品砼存在质量问题并给其造成了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孟庆强交付的商品砼存在质量问题,且甄忠刚也没有提供其存在损失的相应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孟庆强持欠条向甄忠刚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原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判令甄忠刚向孟庆强支付剩余货款4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本院(2016)苏03民终字688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甄忠刚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甄忠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德祥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