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雪琴、姜明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雪琴,女。被执行人:姜明聪,男。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雪琴、姜明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02刑初2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现已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雪琴、姜明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607元、执行费3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本院到被执行人住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农村信用联社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刘雪琴系汉台区青龙观村村民,姜明聪系下岗职工,两人婚后租住汉台区张万营村,生育一女,现年15岁,两人因做生意失败,借住刘雪琴父母家中。现刘雪琴在超市打零工,姜明聪无业,无固定收入。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陕0702执49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暂未查实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案件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02执49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岩审判员 姚军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