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曼曼、严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曼曼,严自军,张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江曼曼,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严自军,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张立梅,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曼曼与被执行人严自军、张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