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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494号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工业大道与橡塑路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941738187。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保刚,该公司职工。被告: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邯郸市涉县河南店镇河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426403091365R。代表人:刘俊臣,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