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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肖力凡与被执行人陈丹、唐康林、王尧聪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力凡,陈丹,唐康林,王尧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肖力凡。被执行人陈丹。被执行人唐康林。被执行人王尧聪。关于申请执行人肖力凡与被执行人陈丹、唐康林、王尧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702民初261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丹、唐康林、王尧聪的银行存款46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文红审 判 员  杨开伟代理审判员  章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