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唐妙香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妙香,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妙香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仓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妙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唐妙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妙香于2014年7月份在渭南市临渭区南塘街中段经营名为“乐圆音像”的音像制品店。2016年9月被告人唐妙香从西安市康复路音像批发市场批发淫秽音像制品在其音像店出售。2017年1月4日,临渭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后,在该店当场查获疑似淫秽音像制品338张。后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所查获的音像制品中322张为淫秽光碟。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妙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杨建国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及文化经营许可证、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淫秽光碟收缴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唐妙香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妙香以牟利为目的,竟故意贩卖淫秽光碟,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妙香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唐妙香在案发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坦白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加之其所在司法所及社区愿意接受其在社区内进行矫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妙香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殷旭力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