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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松太、吴二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太,吴二黑,单武松,张林慧,项海东,雍四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刘松太,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吴二黑,男,199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单武松,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张林慧,男,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项海东,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雍四堂,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二黑、单武松、张林慧、项海东、雍四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松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二黑、单武松、张林慧、项海东、雍四堂价值12279.7元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