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黎平县国有石井山林场与贵州省三星林业科技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平县国有石井山林场,贵州省三星林业科技开发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1176号原告黎平县国有石井山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1216130111K。地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梅家脑。法定代表人潘世杰,系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顾崇罡,男,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三星林业科技开发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林科院试验林场。法定代表人王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平县国有石井山林场诉被告贵州省三星林业科技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自行与被告协商处理争议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黎平县国有石井山林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平县国有石井山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 东 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世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