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杨旭与卞孝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卞孝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964号原告:杨旭,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卞孝志,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杨旭诉被告卞孝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杨旭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旭以放弃向被告卞孝志主张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旭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杨旭负担。审判员王红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建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