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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峰与于建设、周振、盖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峰,于建设,周振,盖朝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739号申请人:孙峰,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于建设,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周振,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盖朝宁,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孙峰与于建设、周振、盖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商初字第1759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金亮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华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