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高妍与吴士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高妍,吴士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刘高妍。法定代理人段静。被执行人吴士谦。本院在执行刘高妍与吴士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士谦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刘高妍已将申请执行案款5000元领走,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