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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高妍与吴士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高妍,吴士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刘高妍。法定代理人段静。被执行人吴士谦。本院在执行刘高妍与吴士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士谦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刘高妍已将申请执行案款5000元领走,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