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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许文苗与黄良火、邱于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苗,黄良火,邱于恭,林金聪,蔡科炮,蔡强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088号原告:许文苗,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典,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良火,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于恭,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金聪,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科炮,曾用名蔡金坦,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强征,曾用名蔡强贞,男,194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以上五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延禄,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五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珊,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许文苗与被告黄良火、邱于恭、林金聪、蔡科炮、蔡强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许文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文苗以“拟另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文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文苗负担。审 判 长  黄招荣代理审判员  庄英材人民陪审员  吴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清溪速 录 员  杨少娜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