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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满贞与刘建权、黎菊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满贞,刘建权,黎菊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854号原告唐满贞,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新高,邵东县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志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权,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黎菊香,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唐满贞诉被告黎菊香、刘建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原告唐满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满贞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满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唐满贞负担。审 判 员  黄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