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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鲁铭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茌平县信发盛吉赤泥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铭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信发盛吉赤泥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93号之一申请人:山东鲁铭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西阳夕村1688号。法定代表人:傅修文,经理。被申请人:茌平县信发盛吉赤泥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鲁铭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茌平县信发盛吉赤泥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执保29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茌平县信发盛吉赤泥处理有限公司名下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账户63×××04、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5×××59、齐鲁银行账户12×××1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28、中国银行账户22×××87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鲁铭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山东鲁铭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