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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通化福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裴梓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福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裴梓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353号原告:通化福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陈景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根,该公司职员。被告:裴梓如,女,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通化福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裴梓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通化福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通化福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福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通化福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季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