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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清珍与杨相祥、王荣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珍,杨相祥,王荣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365号原告:王清珍。被告:杨相祥。被告:王荣珍,又名王永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珍与被告杨相祥、王荣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珍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清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清珍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松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