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03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汤思莹、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思莹,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杨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汤思莹,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德安县。法定代表人杨金虎。被执行人杨金虎,男,1965年2月1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汤思莹申请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杨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杨金虎应支付申请人汤思莹案款461920.0元,承担执行费682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杨金虎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4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琚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