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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栋诉谢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谢桐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民初3569号原告:张栋。被告:谢桐娟。原告张栋诉被告谢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桐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5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7日被告通过支付宝账号向原告借款115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同年6月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被告谢桐娟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告张栋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栋与被告谢桐娟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款项,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桐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栋借款11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谢桐娟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