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2053任春玲与汤静平、汪红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春玲,汤静平,汪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053号申请执行人:任春玲,女,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执行人:汤静平,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执行人:汪红杰,女,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人任春玲与被执行人汤静平、汪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院(2016)苏04民终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汤静平、汪红杰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48268.49元及利息127397.1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1日,2015年1月12日之后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诉讼费9618元,合计685283.49元及利息(2015年1月12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汪红杰现有西新桥三村153幢402室房屋一套,查封期三年,从2017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6日止,汤静平有苏D×××××号车辆,查封期二年,从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止。扣划汪红杰银行存款,24055.1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60元,余款23795.15元交付申请人任春玲所有。其余未能查找到被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2日,本院至西新桥三村153幢402室走访,发现该房屋已很久没有人居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汪红杰、汤静平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库中。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谈话笔录、走访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汤静平、任春玲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12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曹东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圳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