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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祥卫与赵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卫,赵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224号原告:孟祥卫。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军,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负责人:孙洪峰,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男,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孟祥卫与被告赵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祥卫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祥卫负担。审判员  梁姗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传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