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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周平均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刑初57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平均,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新蒲新区。因本案,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8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汇检公诉刑诉(2017)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平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8月5日以来,被告人周平均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三坝村团堡组后槽湾(小地名)占用三坝村团堡组集体土地设置弃土场,并在该弃土场内倾倒土石方,直至2015年12月9日因被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分局查获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而停止倾倒。2016年6月17日,经遵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周平均非法占用新蒲新区新蒲镇三坝村团堡组集体土地倾倒弃土,造成耕地30.69亩,其中基本农田5.88亩难以恢复,丧失了耕种条件,导致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平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勘测图、户籍信息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平均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平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周平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平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寒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