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锡仪与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锡仪,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9111号原告:梁锡仪,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国举。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杰,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锡仪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锡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照房屋总价697145元的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延迟交楼的违约金,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楼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被告于2017年1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签约后,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却违反合同关于交楼期限的约定,超出约定交楼期限83天仍无法交付房屋,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的约定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予原告。被告辩称,原告计算违约金的时间错误,计算标准部分错误,原告的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如下:违约金应计算至《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上确定的交付日期前一天止,不应该计算至原告收楼之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案涉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交付通知书确定的交付日期前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证》,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依法可以交付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业主使用。根据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1款的约定,深基公司按照本合同上载明的通信地址发出交付通知(以寄出邮戳为准)之日起第5日,则视为收楼通知已经送达原告。深基公司已经在交付通知书确认的交付日期前寄送交付通知书给原告,原告也已签收确认,原告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收楼通知书上确认的时间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责任不在深基公司。故违约金应计算至交付通知书上确定的交付时间的前一天止也就是2017年4月23日,而不应按实际收房时间计算。原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错误。根据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迟延交房的违约金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逾期不超过90日的,按已交房价款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超过90天的部分按照已交房价款日万分之二点五支付违约金。按照这个约定,从2017年2月1日起至4月23日共82天,违约时间没有超过90日,违约金应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即11433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出售予原告;总成交价为697145元;(第九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第十条)约定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条件,其中包括绿地率、非市政道路、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在2017年6月30日前达到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1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商品房;商品房达到第九、十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后,被告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原告。原告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第十二条)约定被告逾期交房在90日之内,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2.5的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第十六条)约定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告不解除合同的,由被告负责整改,因整改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同日,双方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应当于被告发出的查验通知中所载明的交接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该商品房的查验和收楼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则查验通知书中所载明的查验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日视为该商品房已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完成房屋查验,因此导致房屋交付时间延误的不属于逾期交付商品房使用的情形,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补充协议和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被告在诉讼中确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2017年4月19日,佛山市南海区××1栋、2栋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手续。2017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邮寄收楼通知,通知原告在2017年4月24日收楼。该邮件于2017年4月27日送达。2017年5月16日,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测绘中心出具涉讼房屋的测绘报告书。2017年5月24日,原告接收涉讼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7年1月31日前交付经竣工验收备案并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予原告,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标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涉讼房屋于2017年4月19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于2017年5月16日出具测绘报告,至2017年5月16日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通知原告在2017年4月24日收楼时涉讼房屋尚未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且该收楼通知亦于2017年4月27日才送达予原告。被告在涉讼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并未再次通知原告收楼,原告在2017年5月24日实际接收涉讼房屋属于合理期限内。现原告主张以购房款697145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2017年2月1日起至原告实际收楼之日2017年5月24日止计付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属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照,综上,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5755.47元(697145元×0.0002×113天)予原告。被告辩称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4月23日,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755.47元予原告梁锡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6元(原告梁锡仪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静雯书记员 林浩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