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执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关天铸、詹美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关天铸,男,194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詹美贵,男,194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关天铸与詹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3712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詹美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詹美贵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24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詹美贵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闽0303执603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美贵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同日,通过省司法查控系统实际冻结被执行人詹美贵所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19.90元。2017年8月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詹美贵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621.00元,用于交纳执行费人民币26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2361.00元。又查,被执行人詹美贵与案外人方爱珠有共有坐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房产一处。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闽0303执603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詹美贵与案外人方爱珠共有坐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房产一处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上述与案外人共有房产,因份额不清暂无法处置。除上述银行存款、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71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