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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新来与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来,王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972号原告:许新来,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新平,男,1976年1月9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原告许新来与被告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中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待原告证据收集完备后可再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世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