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新来与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来,王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972号原告:许新来,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新平,男,1976年1月9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原告许新来与被告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中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待原告证据收集完备后可再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世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