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呈章、王新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呈章,王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518号申请执行人徐呈章,男,汉族,1954年3月23日出生,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王新国,男,汉族,68岁,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呈章与被执行人王新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以(2015)西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57889.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8月11日以(2015)鲁0285执134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作出(2015)鲁0285执13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285执恢518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889.4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执行完毕。至此,(2017)鲁0285执恢518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5执恢51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