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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5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丽娟、谈述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丽娟,谈述战,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穆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丽娟。上诉人(原审被告):谈述战。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强,董事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桂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冰,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丽娟、谈述战、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穆桂梅于2017年8月28日以就本案和(2017)鲁02民终5024号案件与上诉人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上诉人苏丽娟、谈述战、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穆桂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穆桂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523元、减半收取1226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穆桂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3元,减半收取12261.5元,由上诉人苏丽娟、谈述战、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青松审判员  张馨月审判员  谷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