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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悌元与周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悌元,周建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336号原告:吴悌元,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周建兵,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吴悌元与被告周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现吴悌元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悌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悌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吴悌元负担。审 判 员  雷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