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1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范桂良与卢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桂良,卢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1864号申请执行人:范桂良,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朱临涑,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小勇,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范桂良与被执行人卢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字第9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4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财产保全费520元,合共104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665.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向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银行等部门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Y×××××的汽车一辆(该车于2016年7月1日被本院首查封,2016年11月7日被本院另案轮候查封),由于该车去向不明,暂时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18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朝辉执行员  黎瑞平执行员  袁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锐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