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080号原告: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地址: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荣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俊义,系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阿什河街**号。法定代表人:毛贵杰,职务:经理原告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26元,减半收取39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 云 廷审 判 员 刘 永 全人民陪审员 王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席乌日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