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莫炳华、金秀县锦秀眉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炳华,金秀县锦秀眉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莫炳华,男,1946年3月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秀县锦秀眉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六段村杨柳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596865194T。法定代表人曾长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思聪(特别授权),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8201510209202。申请执行人莫炳华与被执行人金秀县锦秀眉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桂1324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秀县锦秀眉茶业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炳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秀县锦秀眉茶业有限公司已主动向本院交清本案的茶叶款、受理费以及申请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4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明审判员 周 扬审判员 黄守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