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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晓萍、黄丽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萍,黄丽娥,魏晓冬,黄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晓萍,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丽娥,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魏晓冬,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晓静,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丽娥、魏晓冬、黄晓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丽娥、魏晓冬、黄晓静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晓萍借款55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588元、执行费72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被执行人魏晓冬有址在福建省××××号住宅,已对该房产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因与本案标的额相差较大不宜招标拍卖;查被执行人黄丽娥、魏晓冬、黄晓静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2.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丽娥、魏晓冬、黄晓静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6年12月5日作出决定被执行人黄丽娥、魏晓冬、黄晓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阿瑶审 判 员  黄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仰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