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贾莉与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莉,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2804号原告:贾莉,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教师,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徐波,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贾莉��被告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莉、被告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在2017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霍邱县支行向被告给付了60万元借款,被告在2017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60万元的借条,约定月率为2分。在借款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保护原告权益,特起诉。徐波辩称;目前没有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向其朋友借款35万元,按被告陈述当时借款利息为高利率。2014年年底被告与其朋友结算后将其债权35万元转让给原告,后按月利率2分计息。因被告没有偿还该款,原、被告通过结算,2017年1月5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霍邱县支行汇给被告款二笔各3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二份各30万元的借条,约定利息为2分。本院认为,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原告获得债权,2017年1月5日,通过结算,双方以转账和立据形式对原债权债务进行确认,虽然被告当日没有收到转账款,但双方结算债权债务数额是真实的,利息计算没有违反规定,被告也认可该借据所形成的60万元债务,故,原告要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据约定利息2分,未约定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及市场利率等情况,本院认定2分为月利率。综上所述,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徐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贾莉借款60万元,并从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金清讫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徐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华苏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