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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延某1、延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某1,延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延某1。被执行人延某2。申请执行人延某1与被执行人延某2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7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将登记在延景超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西七路42号甲户房屋由申请执行人延某1和被执行人延某2按份共有,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配合其办理该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其他途径,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7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