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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蓉与被执行人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蓉,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吕蓉,女,汉族,永昌县人。法定代理人:吕志祥,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涛,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吕蓉与被执行人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吕蓉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1476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