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俊亮与高宏、王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亮,高宏,王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3民初271号原告:孙俊亮,男,汉族,娄烦县人。被告:高宏,女,出生年月日不详,娄烦县人。被告:王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太原市人.原告孙俊亮与被告高宏、被告王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俊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3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当日原告通过三禾村镇银行柜台转给被告100万元人民币,借款至今一直未还,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次起诉是他人在未征得孙俊亮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提起的,孙俊亮本人并不知情,因而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俊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小青审 判 员 韩 姣人民陪审员 赵顺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