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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执1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施仙华、饶华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仙华,饶华丽,施作忠,周朝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1执1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仙华。申请执行人:饶华丽。被执行人:施作忠。被执行人:周朝会。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闽0921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朝会所有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朝会所有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松晖审判员  俞彦科审判员  吴应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秋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