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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永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694号被执行人:宋永鹏,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永鹏因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宋永鹏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永鹏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5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宋永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