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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4606徐州市金凤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金凤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606号原告:徐州市金凤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海云大厦18层16#。法定代表人:耿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陆陆,男,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206国道东侧、东排洪道西侧(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高云平,该公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市金凤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飞虹网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金凤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金凤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徐州市金凤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梦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