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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根根与侯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根,侯国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401号原告:刘根根,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侯国平,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根诉被告侯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根根承担。审 判 长  李元昌人民陪审员  靳和林人民陪审员  安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广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