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根根与侯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根,侯国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401号原告:刘根根,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侯国平,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根诉被告侯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根根承担。审 判 长 李元昌人民陪审员 靳和林人民陪审员 安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广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