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玉莲与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莲,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552号原告:陈玉莲,女,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仙居县天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马伟军,系经理兼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力平,系总经理。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负责人:丁枫。原告陈玉莲诉被告仙居县天立橡塑有限公司、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玉莲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莲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莲撤诉。案件受理费70741元,减半收取35370.5元,由原告陈玉莲负担。审 判 长 吴宇明人民陪审员 朱彩珍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