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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世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世杰,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博爱县,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宋黎明,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世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爱霞、李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世杰及辩护人宋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21时40分,被告人魏世杰酒后驾驶豫H×××××号白色越野车行驶至焦作市朱嘉路与牧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魏世杰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9.25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世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魏世杰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案件审理期间,经河南省博爱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魏世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世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综合全案情节,判处被告人缓刑,更有利于体现刑罚教育的目的。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魏世杰的户籍证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魏世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的证言,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单,抽血照片、车辆照片及查获经过,河南省博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世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世杰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魏世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世杰经河南省博爱县司法局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世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